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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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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792

天府商品交易所

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购销业务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玉米购销业务活动。交易所、采购(销售)方、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的玉米商品等级、标准等参数详见《玉米实货商品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玉米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玉米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详细交易时间见《玉米实货商品参数表》。

 

第三章 玉米实货商品交易管理

第五条玉米实货采用挂牌方式交易。挂牌交易是采购(销售)方挂牌后,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摘牌成交的业务活动。

挂牌是指采购(销售)方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需要采购(销售)玉米货物的品种、产地、等级、规格、发货地、交货地、、价格、数量等信息。

摘牌是指采购(销售)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的品种、产地、等级、规格、发货地、交货地、价格、数量等信息作出的接受应允。

第六条玉米实货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销售)的,符合商品规定的玉米商品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被摘牌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摘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查询挂牌信息后,可以选择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的方式摘牌。

应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输入交易数量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形成《电子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议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将自己可接受的价格回盘给挂牌方最后协商出双方接受的价格然后发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形成《电子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三)交割

玉米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合同不可变更、不可转让。成交当日进入交割环节,采购方和销售方进行货物和货款的交付。交割完成后,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玉米实货购销实行履约保证制度。销售方挂牌销售玉米须有同等数量的玉米《注册仓单》,无法提供玉米《注册仓单》的,可申请用等同货款价值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采购方在采购时须交纳定金。

第八条玉米实货购销须以交易所规定的最小购销单位整数倍进行。最小购销单位见《玉米实货商品参数表》。

第九条采购(销售)方参与玉米实货商品购销活动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见《玉米实货商品参数表》。

第十条玉米实货商品购销合同形成后进入交割环节。

 

第四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玉米实货商品购销采用每笔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交易所为购销双方提供货款结算服务。玉米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玉米购销合同成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割流程,采购方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和提货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销售方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和提货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

第十四条交割完成后,销售方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采购方收到发票后应及时确认,采购方自收到发票(当面接收的,以接收签字日期为准;邮递方式的,以接收邮件的签字日期为准)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确认的,交易所将视为采购方已全额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当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双方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不迟于次交易日上午8:30,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双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交割和交割管理

第十七条交割是指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后,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交易合同及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履行到期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通过交易所认证并与交易所签约,为交易商提供货物仓储服务的仓库。

第十九条指定交割点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可供交易商以车板交割方式完成货物交收的地点。

第二十条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玉米商品交割方式分为仓单交割、车板交割和协议交割。

 () 仓单交割是指买卖方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指定交割仓库,通过划转《注册仓单》或提取《注册仓单》项下货物,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

玉米商品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玉米商品交易合约规定的玉米实物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对应玉米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注册仓单》是交易商将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将货物发运到交易合同约定的指定交割点,由买方负责接收货物,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

(三)协议交割是指买卖方按照自行协商约定的货物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及货款支付等事项,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买卖方交易合同约定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按仓单交割方式办理交割;交易合同约定交割地点为指定交割站点的,按车板交割方式办理交割。

第二十三条买卖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申请办理协议交割。协议交割须经交易所批准,未被批准的按原定仓单交割或车板交割执行。

第二十四条玉米商品仓单交割流程:

交易合同进入交割环节,即进入D1交割日,之后的交割日分别记为D2D3

()进入D1交割日,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冻结卖方交割保证金; 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计算买方交割保证金后转为货款并冻结;

()卖方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补足全额货款。

1. 卖方于D213:30前向交易所提交全额《注册仓单》的,对应的买方须于D215:30前补足货款,否则视为违约;

2. 卖方在D213:30D313:30前提交全额《注册仓单》的,对应的买方须于D315:30前补足货款,否则视为违约;

3. 卖方未能在D3交割日13:30前提交全额《注册仓单》的视为违约。

()卖方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提交全额货款并冻结后,交易所即开始办理交割业务。买方可选择领取《提货单》或划转《注册仓单》。

1.买方选择领取《提货单》的,交易所核对买方联系人无误后开具《提货单》,并将《提货单》通过传真发送给交易商。买方收到传真后,签章并填写提货人信息回传至交易所。交易所将买方提货信息预报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

2.买方选择划转《注册仓单》的,交易所将卖方《注册仓单》在交易系统内划转给买方,并通知买方到对应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

()买方领取《提货单》或取得《注册仓单》后,须在两个交易日内凭《提货单》原件或电子《注册仓单》及提货人、联系人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厂)库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货物出库或转存。

()买方收货完成后,如无异议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收货无误;如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应暂不提货出库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截止时间为收到《提货单》或取得《注册仓单》后的第5个交易日15:30。买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已确认收货无误。

()买方确认收货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买方80%的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卖方开具符合要求发票的发票给买方的最迟时间为D3交割日后20个交易日,超期视为违约。买方收到发票后,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发票收取无误。若未收到发票或对发票有议异,应向交易所提出议异,截止时间为D3交割日后第22个交易日。买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已确认收到发票无误。买方收到发票的日期以买方当面领取发票日期为准,或以买方收到邮寄发票的签收日期为准。

()买方确认发票后,交易所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二十五条玉米商品车板交割流程:

交易合同进入交割环节,即进入D1交割日,之后的交割日分别记为D2D3

()进入D1交割日,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冻结卖方交割保证金; 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计算买方交割保证金后转为货款并冻结;

()通知卖方备货,按照挂牌发货地、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组织货物发运。

()卖方应不迟于发货日期按挂牌运输方式将货物发出,否则视为违约。

()卖方发货后,应将发运单证、取货凭证提交交易所。交易所核实发货情况后通知买方补足全额货款。货物到达指定交割点后2个交易日内买方未补足全额货款的,视为买方违约;

()买方补足全额货款后,交易所将取货凭证转交买方,买方持取货凭证到指定交割点接收货物。因卖方提交取货凭证的时间延误,导致货物在交割点滞留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责任;因买方补足全额货款的时间延误,导致货物在交割点滞留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责任。

()买方收货完成后,如无异议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收货无误;如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应暂不接收货物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截止时间为货物到达指定交割点后,后的第3个交易日15:30(如货物到达时买方还未取得取货凭证的,截止时间为买方取得取货凭证后的第3个交易日)。买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已确认收货无误。

()买方确认收货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买方80%的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卖方开具符合要求发票的发票给买方的最迟时间为D3交割日后20个交易日,超期视为违约。买方收到发票后,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发票收取无误。若未收到发票或对发票有议异,应向交易所提出议异,截止时间为D3交割日后第22个交易日。买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已确认收到发票无误。买方收到发票的日期以买方当面领取发票日期为准,或以买方收到邮寄发票的签收日期为准。

()买方确认发票后,交易所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二十六条玉米商品协议交割流程:

()交易合同进入交割环节,买卖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交割。

()交易所向买卖方核实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后,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或已冻结的交割保证金、货款等,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买卖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发票开据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七条异议处理,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前向交易所提出(若交割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异议时间)。买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买方逾期未提交鉴定结论的,视为对该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协议交割买卖方发生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或发票异议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割费用,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交割商品在指定交割仓库交收的物流费用按照按照经交易所批准的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交纳。货物交收前的入库存储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后提货出库或转存仓储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交割商品在指定交割点交收的物流费用按照指定交割点的收费项目的标准交纳。货物到达前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到达后卸货或转运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由于发生交割异议和纠纷,使得交割商品在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点产生额外仓储费用的,由责任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

第三十五条违约和处理: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三十七条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发生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违约部分的货值(以办理交割时买方按规定应支付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计算X违约金比例)。具体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比例规定如下:

() 以下违约行为违约金比例与交割保证金比例相同:

1.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2.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3.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二)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违约金比例为20%

第三十九条在不损害交易所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将在交易所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若买卖双方交易商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交易商分别处以违约部分货款5%的罚款,作为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一条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单》、《注册仓单》或《提货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商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所另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它关联方,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购销双方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玉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见《玉米实货商品参数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玉米实货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履约保证制度。购销双方应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注册仓单》,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后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采购(销售)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采购(销售)方部分或全部玉米商品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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