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天府玉米交易网!
返回天府商品交易所

玉米商品实货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更新时间:2018-02-05    来源:   浏览次数: 22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活动。交易所、采购(销售)方、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的玉米实货商品等级、标准等参数详见《玉米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玉米实货商品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玉米实货商品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详细交易时间见《玉米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三章 玉米实货商品交易管理
第五条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采用挂牌方式交易。挂牌交易是指采购(销售)方挂牌后,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摘牌成交的业务活动。
挂牌是指采购(销售)方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需要采购(销售)的玉米实货商品的品种、产地、等级、规格、发货地、交货地、价格、数量等信息。
摘牌是指采购(销售)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的玉米实货商品的品种、产地、等级、规格、发货地、交货地、价格、数量等信息作出的接受应允。
第六条玉米商品实货购销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销售)的,符合玉米实货商品规定的信息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被摘牌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摘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查询挂牌信息后,可以选择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的方式摘牌。
应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采购方或销售方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输入交易数量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所交易平台后形成《电子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议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将自己可接受的价格回复[F1] 给挂牌方最后协商出双方接受的价格然后发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形成《电子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三)交割
玉米实货商品购销合同形成后,合同不可变更、不可转让。成交当日进入交割环节,采购方和销售方进行货物和货款的交付。
第七条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实行定金制度。购销双方交易时均须交纳定金。销售方挂牌销售玉米实货商品时可用同等数量的玉米《注册仓单》作为定金。销售方使用注册仓单做定金时,须提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使用注册仓单进行挂牌。
采购方在采购时须交纳全额货款。
第八条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须以交易所规定的最小购销单位整数倍进行。最小购销单位见《玉米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九条采购(销售)方参与玉米实货商品购销活动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见《玉米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十条玉米实货商品购销合同形成后进入交割环节。[F2] 
 
第四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玉米实货商品购销业务采用每笔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所为购销双方提供货款结算服务。玉米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 玉米实货商品购销合同成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割流程,采购方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和提货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销售方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品种、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交割完成后,销售方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采购方收到发票后应及时确认。采购方自收到发票(当面接收的,以接收签字日期为准;邮递方式的,以接收邮件的签字日期为准)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确认的,交易所将视为采购方已全额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双方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不迟于次交易日上午8:30,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双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交割和交割管理
第十七条 交割是指购销合同进入交割期后,购销双方
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履行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通过交易所认证并与交易所签约,为采购方或销售方提供货物仓储服务的仓库。
第十九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采购方或销售方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条 玉米商品交割方式分为标准交割、委托结算交割和自行协议交割。
 (一) 标准交割是指购销双方在购销合同约定的指定交割仓库,通过划转《注册仓单》或提取《注册仓单》项下货物,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
玉米实货商品仓单是指销售方将符合玉米实货商品交易合约规定的玉米实货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对应玉米实货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注册仓单》是销售方将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二) 委托结算交割是指购销双方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收方等事项完成货物交收并委托交易所结算货款。
交货地点由采购(销售)方在挂牌时发布,包括中转仓库、铁路站点、航运码头等,由销售方将货物发运到交货地点,采购方在交货地点接收货物。
购销双方如有同一购销业务分批次交割需求,需由购销双方向交易所提出分批次交割申请。交易所根据相关申请办理分批交割业务。
(三)自行协议交割是指购销双方按照自行协商约定的货物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及货款支付等事项,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按标准交割方式办理交割;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非指定交割仓库的,按委托结算交割方式办理交割。
第二十二条   购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申请办理自行协议交割。自行协议交割必须经过交易所批准,否则按原定交割方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玉米实货商品标准交割流程:
(一)购销合同进入交割环节当日记为交割日,交易所冻结销售方定金; 将采购方定金转为货款并冻结;
(二)销售方须于交割日后第二个交易日15:30前向交易所提交全额《注册仓单》,否则视为违约。
(三)销售方提交全额《注册仓单》,采购方交纳全额货款并冻结后,交易所开始办理交割业务。采购方可选择领取《提货单》或收受《注册仓单》。
1.采购方选择领取《提货单》的,交易所核对采购方联系人无误后开具《提货单》发送给采购方。采购方收到《提货单》后,填写提货人信息并签章后回传至交易所。交易所将采购方提货信息预报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
2.采购方选择收受《注册仓单》的,交易所将销售方《注册仓单》在交易平台内划转给采购方,并通知采购方到对应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
(四)采购方领取《提货单》或取得《注册仓单》后,须在两个交易日内凭《提货单》、《注册仓单》及提货人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采购方办理货物出库或转存。
(五)采购方收货完成后,如无异议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应暂不提货出库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为收到《提货单》或取得《注册仓单》后的第3个交易日15:30。采购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已确认收货。
(六)采购方确认收货后,交易所将采购方100%的货款划入销售方账户。
(七)销售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给采购方的最迟时间为采购方确认收货后的第20个交易日,超期视为违约。采购方收到发票后,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若未收到发票或对发票有异议,应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为采购方确认收货后的第22个交易日。采购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已确认收到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的日期以采购方当面领取发票日期为准,或以采购方收到邮寄发票的签收日期为准。
(八)采购方确认收到发票后,交易所释放销售方定金。
第二十四条   玉米商品委托结算交割流程
(一)购销合同进入交割环节当日记为交割日。交易所冻结销售方定金; 将采购方定金转为货款并冻结;
(二)   销售方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按约定运输方式将货物发往交货地点[F3] 。卖方发货后将货运单证传真或拍照提交给交易所作为已发货的证明。
(三)   货物到达约定交货地点时,交易所冻结采购方全额货款,通知销售方交付货物。采购方持销售方提供的收货凭证在交货地点验收货物。[F4] 
(四)采购方收货完成后,如无异议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应暂不接收货物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为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的第3个交易日15:30。采购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已确认收货。
(五)采购方确认收货后,交易所将采购方100%的货款划入销售方账户
(六)销售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给采购方的最迟时间为采购方确认收货后的第20个交易日,超期视为违约。采购方收到发票后,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若未收到发票或对发票有异议,应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为采购方确认收货后的第22个交易日。采购方在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已确认收到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的日期以采购方当面领取发票日期为准,或以采购方收到邮寄发票的签收日期为准。
(七)采购方确认发票后,交易所释放销售方定金
第二十五条   玉米商品自行协议交割流程:
(一) 购销合同进入交割环节购销双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自行协议交割。
(二) 交易所向购销双方核实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后,释放购销双方定金或已冻结的货款等,通知购销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三) 购销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发票开据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若采购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前向交易所提出(若交割商品数量较大时,采购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异议时间)。采购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采购方逾期未提交鉴定结论的,视为对该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自行协议交割购销双方发生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或发票异议的,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方或销售方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货物在指定交割仓库交收的物流费用按照经交易所批准的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交纳。货物交收前的入库存储费用由销售方承担,交收后的提货或仓储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收的,货物到达前的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采购方在交货地点接收货物及转运的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交割异议和纠纷,使得交割商品在指定交割仓库、约定交货地点产生额外仓储费用的,由责任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方或销售方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采购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销售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三)销售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购销双方协商后,采购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购销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违约部分的货值(以办理交割时采购方按规定应支付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计算X违约金比例)。具体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比例规定如下:
(一) 以下违约行为违约金比例与定金比例相同:
1. 采购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2. 销售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3. 销售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二)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购销双方协商后,采购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违约金比例为20%。
第三十八条   在不损害交易所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购销双方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将在交易所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若购销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购销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货款5%的罚款,作为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条 采购方或销售方发生违约时,该采购方或销售方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单》、《注册仓单》或《提货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方或销售方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所另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采购方或销售方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采购方或销售方、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它关联方,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采购方或销售方、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在交易所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四十五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购销双方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玉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见《玉米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玉米实货商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定金制度。购销双方应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定金或《注册仓单》,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定金标准由交易所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后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定金标准。
(二)市场风险金制度。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临时要求购销双方缴纳一定金额的市场风险金。便于保证购销双方的合法权利。
(三)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采购(销售)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采购方或销售方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四)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采购(销售)方部分或全部玉米商品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中心